賽德克族人稱「部落」為alang,有家鄉、部落、地區、國家之意,舉凡族內公共事務皆以「部落」為單位。而且alang並非指單一的部落,在過去一個部落經常包含數個子部落。若以現代的行政用語來描述,傳統的「部落」是一個獨立自主、獨立行使自治權的行政單位,「部落意識」是賽德克族人堅守的認同。外來政權基於行政統治的現實需要,所做的行政地域劃分,在觀念及內容上已經完全不同於傳統賽德克族的alang。
賽德克族人稱「部落」為alang,有家鄉、部落、地區、國家之意,舉凡族內公共事務皆以「部落」為單位。而且alang並非指單一的部落,在過去一個部落經常包含數個子部落,例如以日本人所劃分的巴蘭社為例,「巴蘭」指仁愛鄉霧社高峰山稜兩側地區,其中包含了下部落(alang Hunac)、茲結卡部落(alang Cceka)、鹿澤部落(alang Ruco)及屯塔那部落(alang Tntana),這四個子部落,其中並沒有稱做巴蘭(Paran)的部落。不熟悉賽德克族「部落」意義的人,往往會以為「巴蘭」是指單一聚集的部落。小島由道(1996:232)《番族慣習調查報告書》指出qalang為鄰家之意,二家接鄰叫做mtqalang(相鄰)。因此數十戶密集之大部落稱之,但僅是二三戶聚集在一起,也可稱之為qalang。又數個小部落因狩獵,犧牲或地域之共同而形成一社會時,其集成之部落也可稱為qalang。若以現代的行政用語來描述,傳統的「部落」是一個獨立自主、獨立行使自治權的行政單位,「部落意識」是賽德克族人堅守的認同。
光復以後,一般漢人學者容易將「番社」看做是原住民的「部落」來解釋。如李亦園先生(1957)表示,「部落」即所謂一般的「社」,是一個以地緣關係而成立的最基本的社會集團。「社」乃滿清政府(或有說明鄭)在國家統治的需要下,對原住民所做的「行政空間」的劃分。此一名稱一直沿用到日治時代沒有太大改變,光復以後,行政空間再做鄉、村、鄰里制度調整。這些外來政權基於行政統治的現實需要,所做的行政地域劃分,在觀念及內容上已經完全不同於傳統賽德克族的alang。
■參考郭明正,2012,《又見真相:賽德克族與霧社事件-66個問與答,面對面訪問霧社事件餘生遺族》。臺北:遠流。
■黃國超,2001,《「神聖」的瓦解與重建-鎮西堡泰雅人的宗教變遷》。清華大學人類學研究所碩論,未出版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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